在李克強總理所做的工作報告中,“互聯網金融”再次被提及,李克強表示,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這是“互聯網金融”連續第四年被寫進工作報告,從“促進”到“異軍突起”再到“規范”,直至2017年的“高度風險”,工作報告中關于互聯網金融的表述,是隨著該行業發展逐漸變化的。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控風險、防風險已經成為該行業在未來調控中的主要基調。期間,全國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行長周振海接受《理論周刊》專訪,他認為,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活動,互聯網金融在未來幾年將迎來關鍵的發展機遇期,亟須制定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良性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記者: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并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為什么還要強調加快立法? 周振海:上述相關規范性文件對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防范金融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效力層級低、約束力度有限等問題。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迅猛發展、法律規范缺失、風險積聚的現狀,對加快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 其一,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法規,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良性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為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有序發展,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國范圍集中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目前,專項整治工作已取得階段性,一些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的違法違規現象有效緩解,“劣幣良幣”的行業亂象得到扭轉,行業發展進一步凈化。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科技、金融等宏觀要素的發展變化,我國的互聯網金融也將進入快速發展的關鍵機遇期,對市場主體培育、行業監管、法律規制、基礎設施、消費者權益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加快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進程,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長遠發展、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其二,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法規,是更好地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客觀需要。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令人矚目,但風險也隨之積累。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6)》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僅P2P借貸平臺就有4856家(僅包括有PC端業務的平臺、不含港澳臺地區),其常運營的1625家,僅占33%。“網貸之家”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1月,網絡借貸平臺中累計停業及問題平臺3493家,其中經偵介入22家,跑1126家,提現困難663家,停業1682家。可見,互聯網金融行業風險易發、高發,且風險具有速度快、波及范圍廣、影響力度大等特點,對金融體系安全、社會穩定帶來較大沖擊。因此,亟須構建全覆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治理體系,以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業務范疇、經營原則、監管措施,這些都在客觀上要求盡快建立健全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 其三,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領域法律法規,是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的迫切需要。互聯網金融本質還是金融,金融行業界都要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目前,我國關于互聯網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司釋、政策文件等將近兩百項,內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眾籌、互聯網金融理財、大數據金融及信息網絡安全、產業發展及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控等,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中,不能很好地滿足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和技術創新所帶來的全方位變革需求,推進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進程已成為業界的共識。此外,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中,我們也發現,部分互聯網金融從業人員對現有的法律法規理解不準確,甚至存在個別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配合甚至接受金融監管的情況。這種現象反映出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制較為分散、約束力不強等問題,并且存在監管真空,迫切需要出臺較為系統、專業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規范、內控、監督、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為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記者:鑒于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現代互聯網技術的有機融合,其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傳統金融領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您認為其立法重點應放在何處? 一是立法應體現行為監管的原則。我國傳統金融領域的監管模式多為機構監管,采取“誰審批,誰監管”的方式,傳統金融從業機構均為“持牌”機構,從審批到事后監管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運行模式。互聯網金融作為我國金融創新領域的新興業態,其從業機構多數不屬于傳統的金融機構,其從事的業務在很大程度上又對傳統金融業形成競爭關系,加之我國對金融知識的認知程度普遍不高,導致投資者對網絡中介平臺性質認識不清,從而對投資決策造成誤判。因此,機構監管已經不能很好地適用于我國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現狀,需轉變立法思,引入行為監管模式,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股東、管理者、資金的托管、交易和清算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切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是立法應充分考慮互聯網的特點。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往往是滯后的,這種滯后性在互聯網領域表現得尤其明顯。由于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創新迭代,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創新甚至是以月為周期,傳統的立法程序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這就需要把行業自律和行業自治有機結合起來,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互聯網金融企業管理、約束。同時,由于互聯網無地域、無國界、互聯互通等特性,使互聯網金融更多的具有國際化的色彩,這就要求我們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主權等根本原則的前提下,更多地借鑒國際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規范的經驗,進一步提高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國際化水平。 三是立法應高度重視現代化技術手段。互聯網技術的核心是TCP/IP協議,即傳輸控制協議、網絡通訊協議,這是互聯網的國際通用規則。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也應考慮到互聯網的技術規則,數據主權原則、數據原則、數據流通原則和數據安全原則,構建數據主權和數據權的法律制度。此外,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地域廣、機構設立分散、辦公場地和人員變動相對較大,也為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提出了挑戰。因此,需要借助互聯網等現代化監管手段才能有效對其進行監管,在現有監管手段的基礎上,立法構建全國范圍內的信息采集系統和監測系統,通過法律法規賦予監管部門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增強信息披露的強制性和可獲得性,通過現代化技術手段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 記者: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國內互聯網金融發展實際,您有哪些加快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進程的? 周振海:首先,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加強信息的披露、采集和使用方面的立法。歐美發達國家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都普遍重視法律規范和行業自律,并把信息披露放在重要。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作為美國P2P網絡貸款的主要監管者,其監管重點就是信息披露。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立法工作能夠更多地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方面建立標準化、規范性、強制化的制度安排,確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使用的安全性。特別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可由相關監管機構根據自身監管職責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提出信息披露要求,由行業主管部門或國家級行業協會牽頭組織信息的匯集整理,并向監管機構及從業機構發布。 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分領域業態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系統立法。互聯網金融業態涉及廣泛,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內容,在制定出臺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時,要針對互聯網金融各業務領域,根據其自身業務特點、金融運行規律、風險積聚特點進行系統立法,明確市場準入、交易主體義務、業務運行規則、監管主體、法律責任,構建科學、系統、和諧的互聯網金融法律規范體系,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提供的法制保障。 再次,通過立法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增強互聯網金融領域的自律能力。一是明確行業自律組織對會員的管理權,例如,通過正常營業報備機制第一時間發現失聯和跑網貸平臺等。二是通過立法建立跨部門的常態化聯動工作機制,形成互聯網金融領域依法監督的有效合力,及時溝通問題機構的經營情況,早、早處理。三是通過立法建立金融平臺網絡可查制度,通過建立“白名單”的方式,將有風險的機構排除在外。四是通過立法明確中央與地方的風險防控分工,例如,由中央建立數據庫,地方負責數據庫資料的真實性等。五是明確各監管主體和行業自律組織的執法權限,提高監管效能,降低執法成本,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 最后,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通過立法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進一步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消費者的義務、救濟渠道、法律責任,同時通過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清償債務等程序做出,從多方面加大消費者權益力度。 2月26日上午,中國證監會黨委、劉士余以及副李超、方星海、趙爭平出席國務院新聞... 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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