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派出前管理工作,經研究,現制定《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前管理辦法(試行)》,即日起實施。馬謖街亭敗給誰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派出前變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計劃(以下簡稱留學計劃)相關事宜,更好地服務留學人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計劃是指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資格有效期、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留學國別、留學單位、留學專業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計劃。 第四條 辦理派出手續過程中,留學人員遇到下列情況無法按原計劃派出的,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同意后可對留學計劃相關事項進行調整。 3.因留學人員學習或工作有重大調整,或留學人員國內單位有特別重要學習或工作安排,或重大科研任務無法按期派出的; 申請延長資格有效期的,申請前應與國內外相關單位就派出時間協商一致,調整后的派出日期應在原資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12個月內。經延期仍未派出的,留學資格失效。 留學單位原則上只允許變更一次。有學費資助人員申請變更留學單位的,如仍需提供學費資助,須重新審核。 (三)留學人員有下列情形,能夠完成原定計劃,且經國內外相關單位同意的,可以在派出前申請縮短留學期限: 留學期限縮短后低于原資助期限的,資助期限相應縮短。縮短后的留學期限不得低于項目的最低留學期限。 (四)留學人員計劃放棄公派留學資格的,應在資格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資格的,2年內不得申請公派留學項目。 3.留學人員應填寫《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派出前管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按《申請表》相關要求提交證明材料。 4.《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應交國內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審核。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別項目、地方合作項目等還需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在外申請留學人員應交有關駐外使(領)館審核。有關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主管部門同意的,應在《申請表》中填寫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八條 已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并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通過的,應征得人同意,并請人在《申請表》中填寫意見并簽字,無需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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